2009年4月8日,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其網站上發布了《關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現轉載如下:
《關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廢止的說明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號)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第十三條規定:“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蛾P于印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的相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充分說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實行安全標志管理。
《關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滬安監管發科[2004]76號)提及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按批量配發安全鑒定證”以及“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到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或定點經營單位購買,其中,非本市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頒發的進滬銷售備案說明”均未作要求。由此看來,《關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已不再適用。 |